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之施工場所,除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外,其位於商業區、住宅區之施
工場所,應有維護公共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災害之措施。凡建造執照、
雜項執照其起造規模在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造價新臺幣
貳百萬元以上者,其承造人或申請人於申報開工時,需於施工計畫書、圖
中敘明。拆除建築物時,應有維護施工及行人安全之設施,並不得妨礙公
眾交通。施工中本府得隨時派員檢查。
前項建築物施工場所,本府為加強維護公共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災害,
得視需要另為要求或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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