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或第七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
  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
  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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