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76299號令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法制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資訊休閒業禁止未滿十五歲之人,於上課時間及下午九時至翌日上午九
  時進入或滯留;禁止年滿十五歲,未滿十八歲之人,於上課時間及下午
  十時至翌日上午九時進入或滯留。但有父母親或法定監護人陪同,不在
  此限。
  前項上課時間,係指本縣教育主管機關規定之放假日以外每日上午八時
  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之時段。
  資訊休閒業提供網站內容有暴力、血腥、裸露人體性器官、描繪性行為
  或其他有妨害兒童、青少年身心健康情形者,禁止未滿十八歲之人進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