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鼓勵國民中小學教師服務烈嶼地區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國民中小學教師赴烈嶼地區任教,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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