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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鼓勵國民中小學教師服務烈嶼地區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服務烈嶼地區教師參加各項在職進修得由學校報請本府,視教學或業務 需要優先薦送或指派,所需進修、研究費用並予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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