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局得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救災救謢大隊二隊,大隊以下設分隊
  、分隊下設小隊。
  前項設置分隊為每一鄉(鎮)設一分隊。但人口密集或轄區遼闊者,得
  增設之。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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