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200656530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至第9條、第13條條文及金門縣消防局編制表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得設下列科、中心,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災害預防科: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之
      處理、防災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及防火管理人
      之管理與組訓事項。
  二、災害搶救科: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
      資源、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及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
      管理與運用事項。
  三、緊急救護科: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
      助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
      聯繫、協調事項。
  四、督察訓練科:消防風紀、勤務督導、考核,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
      及消防教育訓練科程教材、教具之編撰、策劃與執行事項。
  五、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
      發事項。
  六、救災救謢指揮中心: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及
      各項救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與資(通)訊業務處理事項。
  七、行政科:研考、文書、公關、法制、印信、採購、財產管理及其他
      不屬各科、室、中心之業務等事項。

  本局置秘書、科長、主任、場長、大隊長、副大隊長、科員、技士、技
  佐、分隊長、小隊長、隊員、辦事員、書記。

  本局得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救災救謢大隊二隊,大隊以下設分隊
  、分隊下設小隊。
  前項設置分隊為每一鄉(鎮)設一分隊。但人口密集或轄區遼闊者,得
  增設之。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救護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
  ,其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