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救護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
  ,其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