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改善工作、一般廢棄物
清除處理及執行環保教育工作之鄉(鎮)公所及相關政府機關,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申請補助之單位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十個月向本會提報相關空氣污染
    防制、水污染防治改善工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環境教育工作計
    畫。
二、本會應配合環境保護政策,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核定申請單位
    所提污染防制(治)改善、清除處理及環境教育工作計畫之補助額度
    。
三、申請單位應按季將補助款執行列表層報本會,並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層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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