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基金應按當年度法定預算及有關規定辦理收支手續,其收入如有短
    收時,應相對核減支出。
二、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基金支出數額時,超過部
    分得編列以後年度歲入預算,作為支出之財源。
三、本基金當年度法定預算所列支出有賸餘時,得滾存基金內繼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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