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收入來源為空氣污染防制費、水污染防治費、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
費及環境教育費等四項收入:
一、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來源來如下:
  (一)依法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
  (二)中央補助款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有關收入。
二、水污染防治費收入來源如下:
  (一)依法徵收之水污染防治費收入。
  (二)依法追繳之所得利益及裁處之部分罰鍰。
  (三)中央補助款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六)其他有關收入。
三、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收入來源如下: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徵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
        理費收入(包括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設備、設施成本及垃
        圾焚化廠、其他處理廠(場)之復育成本及建設成本應負擔部分
        )。
  (二)中央補助款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有關收入。
四、環境教育費收入來源如下:
  (一)自本縣依法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水污染防治費收入及一
        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收入所編列之支出預算中,每年至少提撥百
        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
        餘時,不在此限。
  (二)依法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
        項,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三)依法自各級主管機關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
        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撥入。
  (四)中央補助款收入。
  (五)基金孳息收入。
  (六)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七)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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