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一般垃圾應依下列方式交付清除:
  一、於本府轄區內鄉(鎮)公所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清
      潔隊或受託代執行一般廢棄物清除機構之垃圾車清除。
  二、投置於本府各鄉(鎮)公所設置之一般垃圾貯存設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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