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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一般垃圾應依下列方式交付清除: 一、於本府轄區內鄉(鎮)公所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清 潔隊或受託代執行一般廢棄物清除機構之垃圾車清除。 二、投置於本府各鄉(鎮)公所設置之一般垃圾貯存設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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