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各單位、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及 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對民間團體或個人 之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管制及考核,以提升補(捐)助案 件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本部預算,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