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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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制定依據

1. 性別平等工作法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現行法規)
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
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
依本法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
    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依本法規定處理,以明確劃分本法與性騷擾防
    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間之適用關係。
2.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現行法規)
本細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名稱之修正,爰修正援引授權法律之名稱。
3.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現行法規)
本準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名稱及第十三條項次修正,酌作文
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