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 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 依本法規定處理。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定明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 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依本法規定處理,以明確劃分本法與性騷擾防 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間之適用關係。
本細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配合本法名稱之修正,爰修正援引授權法律之名稱。
本準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名稱及第十三條項次修正,酌作文 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