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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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救災車輛及機具獲得與運用指導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直轄市、縣政府
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請求,指派協
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
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直轄市
、縣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
時,得申請國軍支援。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
國防部得依前項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
第四項有關申請國軍支援或國軍主動協助救災之程序、預置兵力及派遣、
指揮調度、協調聯絡、教育訓練、救災出勤時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2.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現行法規)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申請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時,應即時提供相關災情資訊、所需救災人員、裝
備、機具需求及其他可提供救災部隊之資源事項。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時,無法支援之操作人員、特種機具、重型機械或資材
等,由受支援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辦理徵調
、徵用及徵購作業。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理由同第一條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