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訂 定之。
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