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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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制定依據

1. 教師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
二、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之校長。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
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
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
前三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迴避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現行法規)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
  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
  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
  理審查。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
  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
  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