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制定依據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原第十一條第二項「前項特
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第十四條第二項「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
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移
列至第十三條第三項「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
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第十七條第二
項「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
2.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現行法規)
本標準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原
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特殊教育學校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師資、
變更、停辦或合併之要件、核准程序、組織之設置及人員編制標準,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移列為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內容未修正,爰修正本標
準授權依據之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