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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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外地區保存之古物運入國內展覽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01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古蹟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機
  關得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
  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及其
  所定著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