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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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生申請公費待遇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制定依據

1. 清寒僑生公費待遇核發要點 中華民國089年03月31日 (現行法規)
二、凡海外回國升學僑生,在臺辦妥居留手續,且確屬清寒生活困窘,品
    行端正者,始得申請清寒僑生公費待遇;其名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越南、高棉、寮國、緬甸、印尼、馬拉加西、帝汶、泰北(清萊
        、清邁二省)等八個特殊地區清寒僑生,其核准名額,以各校各
        該地區僑生人數總額之百分之八十為限。
  (二)其他地區清寒僑生,其核准名額,以各校各該地區僑生人數總額
        之百分之十五為限;但僑生人數較少地區之清寒僑生,其核准名
        額,應於核准總名額內予以兼顧。
    未能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公費待遇之清寒僑生,僑務委員會得優先
    提供工讀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