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海外回國升學僑生,在臺辦妥居留手續,且確屬清寒生活困窘,品
行端正者,始得申請清寒僑生公費待遇;其名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越南、高棉、寮國、緬甸、印尼、馬拉加西、帝汶、泰北(清萊
、清邁二省)等八個特殊地區清寒僑生,其核准名額,以各校各
該地區僑生人數總額之百分之八十為限。
(二)其他地區清寒僑生,其核准名額,以各校各該地區僑生人數總額
之百分之十五為限;但僑生人數較少地區之清寒僑生,其核准名
額,應於核准總名額內予以兼顧。
未能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公費待遇之清寒僑生,僑務委員會得優先
提供工讀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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