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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生申請公費待遇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教育部臺僑字第 1010223467C號令廢止,並自即日 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僑民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6月3日教育部(89)臺僑字第8906195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 ,自8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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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8月29日教育部(91)臺僑字第 9112278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 點,並自91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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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教育部臺僑字第 1010223467C號令廢止,並自即日 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僑生申請公費待遇家庭狀況調查表
附件二-清寒僑生申請公費待遇名冊
附件三-僑生申請清寒公費待遇人數比例統計表
附件四-清寒僑生公費待遇印領清冊
附件五-溢領繳回清寒僑生公費待遇名冊
附件六-特殊事故申請延長清寒僑生公費待遇名冊
附件七-公費僑生返僑居地探親申請保留公費待遇名冊
附件八-公費僑生返僑居地探親業已返校申請恢復公費待遇名冊
附件九-享受清寒公費僑生畢業名冊
法規異動
廢止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