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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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制定依據

1.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港澳學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在臺灣地區之港
澳學生身分。但大學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臺灣
地區實習者,其港澳學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港澳學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回復其港澳學生身
分。
2.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僑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僑生身分。但大學校院僑生畢業後經
  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中止僑生
  身分。
  僑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恢復僑生身分。
3.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大學校院外國學生於我國大學畢業後,經學校核轉本部許可在我國實習者,其外國學生身
  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記、歸化或回復
  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外國學生身分,應予退學。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
  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
  外國學生轉學,由各大專校院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納入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但外國學
  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轉學進入大專校院
  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