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30163968B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僑民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在臺未曾設有戶籍之僑外生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取得符合第三點規
    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文件(包括實習內容、津貼及期程等),至
    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二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
  (一)畢業當學期可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者。
  (二)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大學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且歷年學業
        成績總平均達七十分以上,經所就讀學系主管書面推薦者。
  (三)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曾參加國際性或全國
        性之技能競賽或科技展覽,獲得獎項,或有其他領域特殊優異表
        現,經就讀學校或國內具公信力機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書面推
        薦者。
  (四)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且已通
        過第一階段醫師國家考試,申請接受一般醫學訓練者。

五、大學校院對提出實習申請之畢業僑外生應依本要點規定進行審查。經
    評估實習機構合格,實習內容、性質與就讀科系所相關者,學校應即
    備齊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實習許可之申請:
  (一)申請函。
  (二)申請在臺實習畢業僑外生清冊。
  (三)畢業僑外生在臺實習申請表、歷年成績單及擬實習機構之同意書
        。
  (四)實習機構相關證明文件:
        1.屬企業者,其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採購實績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他足資審核之相
          關文件影本。但實習機構為新設企業或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
          者,得免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屬各部會所屬財團法人者,其立案證明、組織章程及其他足資
          審核之相關文件影本。
        3.屬外僑商會者,應提具商會正式申請函。
        4.屬提供大專校院校外實習課程或訂有產學合作契約之企業、法
          人或機構者,應提具實習或產學合作契約相關文件影本。
        5.屬衛生福利部核定公告之一般醫學訓練計畫主要訓練醫院,應
          提具衛生福利部相關公告函影本。
  (五)學校之相關審查紀錄。
    本部必要時得會同實習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審查學校
    所提之申請案。
    學校應依本部審查結果,協助申請獲得許可之畢業僑外生申辦居留等
    相關事宜;其居留之准駁,應由權責機關為之,畢業僑外生不得以本
    部核准實習之公文作為居留核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