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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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廢止 (現行法規)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
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
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
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
補償。
前二項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
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