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管局或分局為維護園區之環境衛生、安全及辦理公共設施,得向在區內 營業之事業收取管理費;為辦理第五條規定掌理之事項,得收取規費或服 務費。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並應於期限內繳納。 前項收取管理費、規費、服務費之範圍及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配合文字修正機關簡稱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