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八十七
年一月七日訂定發布,並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十二次修正,最
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四月六日,並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
行。茲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標準原列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
分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
局或分局管轄,及配合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原產地證明書及
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操作許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
標準名稱修正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援引之法規
名稱,爰修正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