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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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現行法規)
十一、使用監督:
      (一)中小企業資格有爭議時,由承貸銀行洽經理銀行協助認定,
            經理銀行無法認定時,由經理銀行洽請經濟部認定。
      (二)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各承貸銀行得派員前往
            借款人處調查有關貸款運用情形,借款人不得拒絕。
      (三)借款人應保持確實完整之會計紀錄及憑證,如有移用貸款情
            事,承貸銀行應即通知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或中小企
            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並將該案自違約事實發生日起已支
            付之委辦手續費全部歸還;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或中
            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停止支付委辦手續費。
      (四)申貸企業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或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付承
            貸銀行該案之委辦手續費期間,如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
            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經認定為情節重大者,行政院
            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停止
            支付委辦手續費,承貸銀行並應將違法期間內行政院國家發
            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對該案已支付之委辦手續費全部
            歸還。
      (五)前款有關申貸企業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
            法律情節重大之認定,由經濟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