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 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 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地方政府未依前項預算籌編原則辦理者,行政院或縣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 減補助款。
各級政府之一切支出,非經預算程序不得為之。
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 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 行政院。 前項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