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制定依據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現行法規)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
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
一、有毒者。
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
三、足以危害健康者。
四、其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
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現行法規)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修正本標準適用法源名稱。
3.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現行法規)
產品之開發及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定產品最終使用環境及條件。
二、依前款設定,選用適宜之原料。
三、開發及設計資料,應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