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 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 一、有毒者。 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 三、足以危害健康者。 四、其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 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修正本標準適用法源名稱。
產品之開發及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定產品最終使用環境及條件。 二、依前款設定,選用適宜之原料。 三、開發及設計資料,應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