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及目的
所有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均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
法)第16條,以及依第17條所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
定,確認所製造之產品,不得有有毒、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足以危害
健康或其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等情形。
另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塑膠類食品器
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業,產品之開發及設計,應依產品最終使用
環境及條件,選用適宜之原料。
考量循環經濟及提升資源使用效益已為國際趨勢,參考美國、歐盟等
國際管理模式,經回收之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olyethylene terep
hthalate, PET )食品容器產品,以清洗、切碎、熔融、去污等製程
,再製為酯粒且通過評估者,可供作製造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原材料
。為確保前述 PET再製酯粒製成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符合食安法相關
規定,本文件針對 PET再製酯粒供作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製造使用者,
提供申請作業流程供業 2者參循,並利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下稱食藥署)審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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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詞定義
(一)PET再製酯粒︰指回收廢棄之PET塑膠食品容器具產品後,經清
洗、切碎、熔融、去污或(及)造粒等部分或完整過程,取得
之再製酯粒,其型態包括粒狀及片狀者。
(二)去污測試:指模擬塑膠回收料中存在化學污染物之情境,使之
經過再製製程,以確認再製製程去除污染有效性之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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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作業流程
(一)僅受理物理再製1之PET再製酯粒,供作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製造
使用之申請。
(二)採個案審查,流程詳如「附錄1、PET再製酯粒擬供作食品器具
容器包裝製造使用之申請作業流程」。
(三)「製造」及「輸入」 PET再製酯粒之申請者,應依不同之「再
製酯粒實際生產工廠」或「報驗義務人」,分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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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文件及應符合事項
(一)申請者應檢具「附錄2-1供作食品容器具包裝製造使用之PET再
製酯粒原料適宜性申請書暨應提具資料(製造)」或「附錄2-
2供作食品容器具包裝製造使用之PET再製酯粒原料適宜性申請
書暨應提具資料(輸入)」,及其對應資料,向食藥署提出申
請,並應符合下列事項︰
1.「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以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所
核發者為準,且回收項目應包括「廢塑膠容器」。如實際生
產工廠或所屬公司均非該登記證所示業者,則仍應向其源頭
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取得其相關登記證影本。
2.「應回收廢棄物(廢塑膠容器類)進廠查驗紀錄表」︰以「
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委託第三方稽
核認證團體,針對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者查驗,而由受查驗
業者自行留存」者為準,其中針對供作該申請案所涉再製製
程之 PET再製酯粒原材料,其回收項目應符合「應回收廢棄
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廢塑膠容器類》」所列
分類標準(容器項目)之「 PET無色」,且一年內所有查驗
結果之平均雜質率不逾5%。
3.再製酯粒之原材料(廢塑膠容器)應為食品容器來源,除前
點所示查驗資料外,尚應由業者自行舉證自身品質保證措施
,確認廢塑膠容器中,非食品容器之非故意摻雜率不超過 5
%。
4.去污測試非於實際生產工廠執行者 2,申請資料應同時提供
執行去污測試時,關鍵製程參數(如溫度、壓力、平均滯留
時間及氣流等)之數值範圍,並應於申請資料陳述為何及如
何透過所使用之條件,足以代表實際生產工廠規模之狀況;
且該前導工廠或實驗室應取得去污測試證明。
5.PET再製酯粒之製造作業,應符合附錄3要求。
6. PET再製酯粒之安全評估,應符合歐盟或美國之安全性評估
原則,詳如附錄 4,其中無法排除嬰兒使用之可能性者,即
應以嬰兒用途評估。
(二)申請文件格式要求:
1.前項申請書暨應提具資料,應提供紙本及電子檔各 1份,各
文件(檔案)應有文件管理編碼,並於申請書依項目敘明位
置︰
(1)紙本部分,應將申請書(附錄 2-1,2-2)置於首頁,其後
製作摘要目錄,並以A4大小裝訂、清楚標示及編訂頁碼;
大於A4者,需摺疊為A4大小共同裝訂及編訂頁碼。原則不
限冊數,惟分冊者,應逐冊製作分冊目錄,各分冊亦應列
於摘要目錄。
(2)電子檔部分,檔案之檔名應與附錄2(2-1,2-2)所填列之
佐證資料名稱對應一致。
2.檢送之資料文獻,如以外文撰寫者,則應同時檢附 1份經政
府立案翻譯社翻譯之中譯本。
3.檢送之資料文獻,如係引用國際發表之期刊論文,則應檢附
完整之期刊論文資料。
(三)業者應依申請之內容,確實執行並留存紀錄。
(四)如涉及影響衛生安全評估(如變更原材料、製程參數欲設定至
非原訂數值範圍、未能符合業者自訂或回復函附加之限制條件
等),則應重新申請;原取得之回復函,即已不適用該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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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作業
(一)申請案之審查作業,概分為二階段:
1.行政審查︰由食藥署或食藥署委託單位(併稱為審查單位)
,就申請者提出之申請文件及資料,審查其資料完整性。資
料不完整者,由審查單位通知申請者於30日內補件,並以補
件 1次為限;逾期未完整補件者,食藥署得逕駁回該申請案
。
2.專家審查︰由食藥署召集組成之專家群,就申請者提出之資
料,提出安全性評估之審查建議。審查建議內容有應再補件
者,由食藥署通知申請者於30日內補件,食藥署得就補件後
資料,召集專家群再次評估,補件及再次評估以 1次為限;
逾期未完整補件者,食藥署得逕駁回該申請案。安全性評估
資料充分者,全案再送衛生福利部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提供
諮詢建議,並由食藥署彙整意見後,函復申請者結案。
(二)申請案遭駁回者,自食藥署發文日起 3個月內,食藥署不受理
針對同一「實際生產工廠」或「輸入申請者所屬事業」之申請
案。
(三)食藥署得於回復函附加對於申請者之限制條件,其內容視為該
申請案所涉PET再製酯粒製造或(及)輸入之應符合事項。
(四)食藥署得將回復函文號、業者資料及限制條件等資訊,公開於
食藥署網站。
(五)得不定期要求取得食藥署回復函者,提交指定範圍之實際「PE
T再製」製程相關程序內容、照片或紀錄等文件或資料,必要
時,得要求現場訪查。拒不配合者,食藥署得廢止該函文。
(六)申請之資料,未來若有科學研究顯示有使用安全疑慮時,食藥
署得重新評估審核其使用安全性,並得依重新評估結果,廢止
該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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