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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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制定依據

1. 勞資爭議處理法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現行法規)
裁決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作成裁決決定;作成裁決決定前,應由當事人以言詞陳述意見。
裁決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裁決委員審理案件相關給付報酬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