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一百
年六月九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後,期間歷經四次修正,
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日。茲配合行政院修正「中
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支給要點),並自
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刪除遠地前往方得支領交通費之規定,並調整
撰稿費及審查費,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酌支給要點第七點附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
」(以下簡稱支給基準數額表)規定,提高裁決委員初步審查費用。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考量裁決委員進行初步審查、調查程序及詢問程序,需出席相關會議
或至相關事業單位訪查,應給與所生交通及住宿費用,爰參照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裁決委員撰寫調查報告及裁決決定建議書具有一定專業性,參酌支給
基準數額表規定,提高撰稿費支給數額及上限。(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參酌支給基準數額表規定,提高常務裁決委員審查費用。(修正條文
第八條)
五、為配合支給要點經行政院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爰明定本標
準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