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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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機關處理公害污染陳情案件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現行法規)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2. 公害糾紛處理法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7日 (現行法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置專責人員,執行左列各
  款事務︰
  一、處理公害陳情。
  二、為處理公害陳情所必要之調查、指導及建議。
  三、指導陳情人依本法程序申請調處或裁決。
  鄉(鎮、市、區)公所,得視需要置專責人員,處理前項各款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