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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制定依據
1.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第八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族語能力認證審查: 一、擔任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原住民族族語能力認證測驗命題委 員三次以上。 二、著有族語相關著作。 前項審查方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