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0800784072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附件一、第4點附件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族語能力認證審查者,應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表(
    如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四、族語能力認證審查採書面審查及口試二階段辦理,書面審查成績達七
    十分以上者,始得參加口試。族語能力認證書面審查及口試評分標準
    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