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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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修正
匯率類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金額為期貨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
數。
前項所稱風險價格係數,係參考一段期間內期貨契約之價格變動幅度、景
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二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
信賴區間之值。
第一項收取標準,人民幣報價期貨契約以百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
件進位至百元;美元報價期貨契約以拾元為整數,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
位至拾元;日圓報價期貨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至
千元。
〔立法理由〕
一、同第四條修正說明。
二、為簡化法規架構,考量匯率類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計算方式及調整
    作業規範業分於本條第一項及本規章第五條第七項敘明,爰刪除第四
    項文字。
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及商品類期貨契約依第四條及第四條之四規定經每日
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於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百
分之十以上者,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並
依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進位。
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一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
計算之標的股價指數乘以指數每點價值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
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新臺幣報價之契約
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美元報價之契約以百元為整數
,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小型臺指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於臺股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時調
整之,其調整收取金額,依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一項之規
定。
商品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五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
之標的商品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
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
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期貨契約依第四條之六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
保證金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
,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二規定之結算保證金,
除權利金外,所計算之標的證券價格乘以履約價格乘數乘以風險價格係數
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
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匯率類期貨契約依第四條之七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保證金金額,相較於
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或視市場狀況於
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並依第四條之七第三項規定進位。
匯率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八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
之標的匯率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百
分之五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百元為整數,
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期貨契約及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保證
金調整作業規範,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所為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於公告日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
結束後起實施。
各契約之結算保證金因契約規格修正而須調整時,本公司得依第四條至第
四條之八規定重新訂定之,並於契約規格修正生效日起實施。
本公司對結算會員依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收取應有保證金,其相關參
數之訂定及調整依下列規定:
一、價格偵測全距
    價格偵測全距係衡量各期貨及選擇權契約在一特定信賴區間內,次二
    個交易日最大可能之價格變動風險。各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訂定方式
    如下:
  (一)各期貨契約:
        各期貨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依本標準各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計算
        方式訂定之。
  (二)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
        依其同標的指數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
        之。
  (三)股票選擇權契約:
        依其同標的證券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
        之。未有相同標的證券之期貨契約時,依其結算保證金之風險保
        證金(標的證券為股票者,A值=標的證券價格×a%×標的證券
        之股數;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者, A值=標的證券價格×標的證
        券受益權單位數×風險價格係數)訂定之。
        各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之調整,準用各契約保證金調整方式。
  (四)商品類選擇權契約:
        依其同標的商品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
        之。
  (五)匯率類選擇權契約:
        依其同標的匯率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
        之。
二、極端變動倍數及極端涵蓋百分比
    極端變動倍數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動狀況下,各契約標的資產價格變
    動相對於價格偵測全距之倍數。
    極端涵蓋百分比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動狀況下,應有保證金可涵蓋之
    損失比例。
  (一)極端變動倍數:3
  (二)極端涵蓋百分比:32%
    本二項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三、波動度偵測全距
    依一段時間內各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股價指數類選擇權為其標的指數
    ,股票選擇權為其標的證券,商品類選擇權為其標的商品,匯率類選
    擇權為其標的匯率)波動度變動幅度及其他相關因素,估算至少可涵
    蓋二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點七信賴區間之值。其計算方式由
    本公司另訂之。
    本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10%時,
    本公司得調整之。
四、跨月價差風險值
    依同一商品組內各契約之不同到期月份間價格變動幅度及相關因素訂
    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五、跨商品價差折抵率及契約價值耗用比率
    依商品組間之相關係數及其他可能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
    公司另訂之。
    本二項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10%
    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六、空方選擇權最低風險值
    依各選擇權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及相關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
    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立法理由〕
配合各商品結算保證金涵蓋風險期間由一日調整為二日,爰將整戶風險保
證金計收方式之價格偵測全距及波動度偵測全距之涵蓋風險天數併同修正
為二日。
2.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現行法規)
期貨商受託買賣本契約,應於受託前按受託買賣之合計數量預先收足交易
保證金,並自成交日起迄交割期限屆至前,按每日結算價逐日計算每一委
託人持有部位之權益,合併計入委託人之保證金帳戶餘額。
一般交易時段委託人保證金帳戶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金額時,期貨商應即
通知委託人於限期內以現金補繳其保證金帳戶餘額與其未了結部位所應繳
交易保證金總額間之差額。委託人未於期限內補繳保證金者,期貨商得代
為沖銷委託人之部位。
前二項之交易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
持保證金標準。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
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第二項之保證金,委託人得依其與期貨商之約定,以新臺幣或其他本公司
公告之外幣收付,並由期貨商代為結匯為之,其結匯作業應依中央銀行「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