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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制定依據
1.
期貨商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現行法規)
第二十七條
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從事期貨交易者,除本會另有規定 外,限在所屬期貨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期貨商對前項人員之開戶、委託及相關事項,應依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