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61129號令 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期貨商內部人員係指:
    (一)專、兼營期貨商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法人董事、監察人
          限於法人本身及其代表人。
    (二)專營期貨商之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
    (三)兼營期貨商期貨部門人員及負責督導該部門之權責主管。
    前項第一款專、兼營期貨商之法人董事、監察人屬證券商且從事國外
    期貨交易者,應依證券商相關法令或自律規範辦理,不適用本注意事
    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
鑑於證券商與期貨商同屬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高度監理之特許事業,基
於資金分散之風險管理政策,且現行證券商管理法令對其從事期貨交易已
有相關規範,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排除期貨商之法人董事、監察人屬證券
商且從事國外期貨交易者為內部人員之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