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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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制定依據

1. 政府資訊公開法 中華民國094年12月28日 (現行法規)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
  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
  與,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
  一、揭示立法目的。
  二、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乃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的指標之一,
      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本於「資訊共享」及「施政公開」之理念,
      制定本法以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職權所作成或取得之資訊,除
      增進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外,更能促進民主之
      參與。
  三、行政程序法自九十年元月一日施行,其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明定:「
      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
      立法。於完成立法前,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依上開規定,行政?|與考試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會銜發布施行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作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制尚未建立前之過渡性
      法規命令。惟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制乃民主國家之必然
      趨勢,乃參酌先進國家之立法例,並斟酌我國國情及政府機關之特
      性,制定本法以為政府資訊公開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