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
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
與,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 一、揭示立法目的。
二、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乃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的指標之一,
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本於「資訊共享」及「施政公開」之理念,
制定本法以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職權所作成或取得之資訊,除
增進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外,更能促進民主之
參與。
三、行政程序法自九十年元月一日施行,其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明定:「
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及其限制之法律,應於本法公布二年內完成
立法。於完成立法前,行政院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依上開規定,行政?|與考試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會銜發布施行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作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制尚未建立前之過渡性
法規命令。惟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制乃民主國家之必然
趨勢,乃參酌先進國家之立法例,並斟酌我國國情及政府機關之特
性,制定本法以為政府資訊公開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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