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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事人員陞遷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陞遷法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2日
第十八條
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本法及施行 細則規定,另訂陞遷規定實施。 軍文併用機關人員之陞遷,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訂定之陞遷規定,應函送考試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