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級人事機構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人事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
業務需要實施遷調。人事人員之遷調,並應兼顧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相互間及同一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上下層級間之交流。
人事主管機關與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人員,就職
務性質及業務需要之遷調,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遷調規定,分別由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另定之。由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之遷調規定,並應函送銓敘部備查。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第二項,現行規定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修正。
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略以,各機關對
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
遷調,並得免經甄審(選);其遷調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定之。次依
本規定一百年三月十七日之訂定說明略以,現行規定係依上開陞遷法
第十三條規定意旨,且為增進人事人員職務歷練,爰明定各級人事機
構人事人員應實施遷調,並由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另定遷調
規定。爰上開遷調規定所規範人事人員間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
。茲以現行人事主管機關一條鞭人員以外之人員與所屬各級人事機構
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人事人員間之遷調,非屬現行規定適用範圍,爰
仍須辦理甄審(選)。
三、鑒於人事主管機關與所屬人事機構分別職掌人事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為促進人事行政業務精進,提升整體人事一條鞭人力資源管理效能,
政策規劃與實務執行人員間之職務歷練及交流有其必要性,簡化人員
間之遷調行政作業程序,有助於增進交流,爰增列第二項,明定人事
主管機關與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人員,就職務性
質及業務需要之遷調,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四、另人事主管機關一條鞭人員以外之人員除得依第二項規定,與所屬各
級人事機構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人事人員實施遷調外,尚得依陞遷
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遷調規定,與所屬機關之人員實施遷調,附為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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