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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制定依據
1.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第九條
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得相互轉任相當職務,但以具有所轉任 職務之任用資格者為限;其轉任辦法,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