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前經銓
敘部會同財政部於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茲為因應行政院組織
調整,財政部關稅總局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與財政部關政司合併為財
政部關務署,另因本辦法部分條文規定未臻明確,適用上迭有疑義,爰配
合組織調整及銓審實務作業需要,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本次本辦法係全
文修正,計修正五條條文,新增一條條文,刪除三條條文,修正後條文共
計七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財政部組織調整,修正本辦法有關名詞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
條)
二、依本辦法之立法意旨及銓審實務作業情形,刪除轉任較低官等職務人
員之轉任、俸級核敘及考績晉敘等規定,並規定轉任關務人員在擬任
職務之官稱範圍內轉任;另配合現行關務人員官職等階及俸給表規定
及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方案,修正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
互轉任職務之官等職等及官稱官階對照表中,關務人員項下俸級俸點
欄內部分之俸級俸點結構,並調整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及其附表
、第四條)
三、配合銓審案件送審作業之簡化及無紙化,刪除轉任人員於送請任用審
查時,應提出考試及格證書及有關證件之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五
條)
四、配合銓審實務作業情形,刪除依本辦法轉任人員,如再轉調其他非關
政單位職務或轉調其他非關務人員職務時,均應重新審查資格之規定
。(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條)
五、配合情勢變遷,刪除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公布生效後轉任人員,得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審查或復審之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
六、配合財政部組織調整之人員移撥作業,增訂原財政部關政司移撥該部
關務署人員,得依本辦法轉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配合財政部組織調整期程,另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七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