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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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事業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現行法規)
  依前條規定移轉民營時,應由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組織評價委員
  會,評定其價格。
2.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組織公營事業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由財政部、行
  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該移轉民營
  事業主管機關所指派之代表組成,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召集之。必要
  時,得徵詢學者、專家或該移轉民營事業代表之意見。
  前項各機關指派之代表以現職人員為限,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名額不得超
  過評價委員會代表之半數。
  直轄市、縣(市)營事業之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
  依權責,比照前二項規定組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