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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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費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制定依據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現行法規)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及用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幼兒園收退費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
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定之。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
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向就讀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
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
前項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主動於資訊網站公開其訂定或備查之內容。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其就讀
期間退還父母或監護人所繳費用;其退費項目及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前六項收退費項目、數額、減免及收退費基準,應包括第十二條第三項及
第四項所定之教保服務、延長照顧服務及臨時照顧服務。
2. 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現行法規)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補助對象就讀之教保服務機構,其全學期收費總額,應
符合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之
額度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額度。
3. 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
一、二歲至四歲幼兒:就讀本市經許可設立之私立幼兒園,在核定招收人
    數內,且第一學期於八月一日前,第二學期於二月一日前即與父母任
    一方或監護人共同設籍本市,並持續設籍至該學期結束為止,其父母
    雙方或行使負擔幼兒權利義務一方、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
    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
    二十。
二、五歲幼兒
  (一)就讀本市經許可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在核
        定招收人數內,且第一學期於八月一日前,第二學期於二月一日
        前即設籍本市,並持續設籍至該學期結束為止。
  (二)就讀外縣市經許可設立之幼兒園,在核定招收人數內,且第一學
        期於八月一日前,第二學期於二月一日前即與父母任一方或監護
        人設籍本市同一戶籍六個月以上,並持續設籍至該學期結束為止
        。
三、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後,核定暫緩就
    讀國民小學,且符合前款規定者。
前項所稱之二歲至四歲及五歲幼兒,以申請補助之學年度九月一日年滿該
歲數者認定之。前項第一款補助對象之二歲至四歲幼兒,其就讀之私立幼
兒園不包括非營利幼兒園。
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補助之幼兒所就讀之私立幼兒園,其收費應符合教育局
核定額度或經教育局審核通過之額度。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經許可設立之幼兒園,並應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
法第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