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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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補充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制定依據

1.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現行法規)
一、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更為周妥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