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補充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應依教育部訂頒之「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
    師應行注意事項」,處理本局所屬學校不適任教師,另本局為使處理
    不適任教師更為周妥,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教師聘任後有教師法第十四條(以下簡稱該法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
    一者,學校應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所訂
    流程、本補充規定及不適任教師處理作業流程圖一及圖二辦理。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依下列流程辦理(如流程
    圖一)
    (一)察覺期
          1.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後四十八小時內,由校長邀集教師
            會、家長會、行政代表研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
          2.調查小組由行政代表、家長會、教師會共同組成,必要時得
            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調查時並得徵詢班級家長代
            表及相關人員之意見。
          3.調查期程以十四日內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4.調查結果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函報本局備查。
    (二)評議期
          1.經查證屬實者,五日內召開教評會審議。
          2.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教評會未作成解
            聘、停聘、不續聘之決議時,應函報本局備查。
          3.於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
            日起十日內,檢附教評會會議紀錄、具體事實表及相關資料
            等,報本局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本局設置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協助學校處理教
    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
    實之情事;專審會之組成及運作如下:
    (一)專審會置委員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必要時得延長
          聘期以一年為限,其中教師組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
          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本專審會由本局局長就
          下列人員聘任之:
          1.由本局專門委員以上或主管科科長或指定該科熟稔業務之同
            仁代表一人並兼任召集人,由召集人擔任本專審會之主席。
          2.校長協會代表一人:由臺北市公私立國小校長協會、臺北市
            中等學校校長協會推派(浮動委員)。
          3.家長團體代表一人:由臺北市國小學生家長會聯合會、臺北
            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臺北市高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
            臺北市高職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推派(浮動委員)。
          4.臺北市教師會代表六人。
          5.教育學者一人。
          6.法學界代表一人。
    (二)專審會審查案件時,本局主管科科長或指定該科熟稔業務之同
          仁代表、校長協會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應由審查案件教育階段
          別之委員出席。
    (三)專審會審查時,應檢附相關紀錄或具體事實等資料,以書面(
          含照片、錄影等紀錄)審查為原則,審議時得視需要請當事人
          或相關人員陳述意見。

五、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情事者,依流程圖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