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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補充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人字第09937202900號 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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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人字第09937751700號 函修正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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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人字第10140098801 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5點暨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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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人字第10335710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6點及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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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35004501 號函修正發布作業流程圖(二),並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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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4054680 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4點、第6點暨作業流程圖,並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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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人字第1064165450 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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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人字第1093106053 號函停止適用,自109年6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