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 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 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 ,特制定本法。 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 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地域有差別 待遇之歧視行為。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推展臺 北市社會福利服務,改善設施設備及充實服務方案,以提昇社會服務品質 ,特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