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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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違章建築及違規使用通報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廢止 (現行法規)
直轄市及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派員經常巡視社區內之環境,對下
列行為應查報並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一、占用社區內公共場所。
二、占用共有土地或搭蓋違章建築。
三、流動攤販非法進入社區。
四、任意停放車輛。
五、任意懸掛、張貼廣告物。
六、任意放流污水、廢氣或棄置垃圾。
七、其他違反共同約定事項。